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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251 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一、妨害販運穀類及其他公共所需之飲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販運種子、肥料、原料及其他農業、工業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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