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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254 條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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