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297 條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