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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