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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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