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