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