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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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