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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刑責?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刑法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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