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於國內外遺失中華民國護照要如何處理?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於國內遺失
 (ㄧ)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以下稱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1式2份,1份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稱外交部領務局各地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1份由受理之原單位偵查隊存查。
 (二)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20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2、在臺灣未設籍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需請2位在臺灣設籍的公民到場並出示保證書辦理;或到移民署申請入境紀錄證明。
二、於國外遺失
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國外遺失及中國大陸地區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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