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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哪些物品,應向海關申報?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第1項,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二、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附註:洗錢防制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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