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依據洗錢防制法,旅客出入國境攜帶規定內物品,沒有向海關申報時,會有何種處罰?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第1項之物,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
一、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二、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由海關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三、新臺幣: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亦同。
四、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同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該條例第38條第5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附註:洗錢防制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