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因各地治安需求及特性不同,均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並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錄影資料調閱、複製及利用等相關事宜,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需要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時,可逕洽設置地點之警察分駐(派出)所,依其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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