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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協勤民力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適用對象及時數認定範圍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之適用對象,為依「民防法」第4條第2項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編組之下列編組成員:
(一)民防大隊。
(二)義勇警察大隊。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四)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不含非依民防法編組之守望相助隊)。
(五)山地義勇警察隊。
二、協勤民力服務時數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協助維持治安、交通維護或搶救重大災害相關勤務。
(二)參與全民防衛動員、全民防空、災害防救及民防組訓之各項演訓工作。
(三)其他協助警察勤務事項。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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