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為何中央不訂定警察機關所屬協勤民力統一保險規定?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據民防法第4條及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9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任務大隊(站),其中警察機關編組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警察隊等民力協勤任務隊。為保障協勤民力之權益,於民防法第9條明定,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分給8至90個基數之給付;有關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民防法已有明定協勤民力保障規定,不再重複訂定保險規定。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關於民防之實施係屬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自治事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政府之支出劃分,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故協勤民力法定權益以外之事項,有關協勤民力投保意外保險事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並負擔經費。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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