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社區治安營造補助款得否購置警棍核銷?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參與內政部治安營造工作執勤所需裝備,請依照內政部函頒之「推動社區治安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所列項目,並依實際勤務需要購置。
二、另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巡守人員,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三、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俟申請案獲警察局核發許可證明文件後,再行購置。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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