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警察機關如何協助主管機關處理動物保護案件,並依法偵辦動物保護法刑事不法案件?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動物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市) 政府。為提高動物保護成效,警政署101年11月1日訂頒「警察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復因動物保護法修正,104年 12月29日再配合修正上開作業程序,並將名稱修正為「警察處理動物保護法案件作業程序」,並多次函文要求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督導所屬員警,遇有民眾報案此類案件,應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二、為強化與主管機關之聯繫機制,警政署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共同建立「行政院農委會各縣市政府負責與警察聯繫之動物保護機關窗口名冊」,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如受理動物保護法刑事不法案件,處理員警尚無法確定違法構成要件時,得通知主管機關到場協助認定。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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