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因此,日後若遇到此類情狀,可直接撥打「110」,當地警察機關即會派員到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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