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申請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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