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資訊時,申請書應載明事項為何?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