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應向何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應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賠償;惟因國家賠償事件亦屬行政事件,故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二、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之見解,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故當選擇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時,即無「協議先行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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