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因此,當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一定要於上述期間內提出請求,以保障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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