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 建立醫院與警察聯繫管道:
由各分駐(派出)所所長或副所長平時與醫院建立聯繫窗口,保持密切聯繫。
二、 在區域級以上醫院(含醫學中心)急診室設置巡邏箱,加強巡邏:
(一) 各分駐(派出)所於轄內區域級以上醫院(含醫學中心)急診室適當位置設置巡邏箱,每2至3小時巡簽1次。警察局、分局之直屬隊亦針對重要處所,進行複式巡邏,以增加巡邏密度。
(二) 巡邏員警簽章時,除留意急診室四周可疑人、事外,並進入急診室重點守望,以維護病患及醫院安全;另加強與醫院之駐衛警察或保全人員等治安情資交換。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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