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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調閱監視器須符合哪些規定?員警需如何協助?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民眾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須以發生刑案、交通事故或為協尋人口、財物等情事為原則,並經正式報案,由受理警察單位審酌案情需要,擇定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後,派員陪同進行閱覽。

二、其他非偵查權責之政府行政機關,因正當理由或執行公務欲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應詳細敘明申請機關資料、申請閱覽原因,並指定欲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及申請日期,以正式書面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

三、非因重大治安、交通事故而有急迫之需要者,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間,應以日間8時至夜間22時為原則(例:里長辦公室),但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係為全日服務或輪班運作者,得全時段提供閱覽。

四、民眾因案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遇有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者,受理警察單位應委婉予以說明無法閱覽原因,同時設置「待閱覽監錄影像資料登記表」,逐一登記備查,並擇定時間派員陪同民眾前往閱覽。

五、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除偵查機關基於偵查犯罪之需要,得逕行紀錄保存外,不得提供民眾或其他非公務單位進行資料傳輸及紀錄保存,但政府行政機關基於執行職務且有正當理由須對於相關監錄系統錄影資料予以記錄保存時,得以正式書面詳載申請機關資料、申請原因,並敘明需保存記錄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

六、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應設置「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閱覽登記簿」,逐一填記閱覽紀錄。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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