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對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測謊鑑定,所得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93台上327號判決:「測謊鑑定,因其結果未具有全然之準確性,固不得採為判決之唯一及絕對之依據;惟該項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緩、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之供述是否真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仍非不得供為有罪判決之參考。」

二、94台上1753號判決:「測謊技術既係本於心理學及生理學之理論為基礎,並佐以科學儀器詳實記錄受測者應答時之各項反應,復由專業人員進行問題設計及結果判讀,所得測謊結果自具有相當之可信性。倘測謊人員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非無證據能力。」

三、綜上,測謊鑑定,因其結果未具有全然之準確性,不能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非不得供為有罪判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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