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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是否有「標籤化」的疑慮及有違更生保護原則?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犯罪資料統計分析,目前社會上大部分之犯罪,係由少數職業慣犯所為,尤其影響民心至深且鉅之竊盜、強盜、搶奪、性侵害及毒品等犯罪,絕大多數均為累犯所為,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基於維護治安及使社會大眾有免於恐懼之自由,本法案於立法院審議時,委員主動連署提案,於本法明定警察對於社區危害較大之治安顧慮人口,得定期實施查訪,以防制其再犯。

二、本法對前述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流氓輔導期滿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對查訪期間有明確之限制,以利更生輔導。況且內政部將依本法之授權另訂辦法,明確規範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資周延。

三、本法於立法之際,多數女性立委甚為關切,認為應明文規定「對婦女及善良百姓有侵犯顧慮治安人口的查訪工作」,以確保婦女及多數善良同胞生命、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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