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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辦藉電腦網路違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須知?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所刊登散布之訊息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時,須判斷該訊息是否符合「同時」具備「公然公開散播刊登」、「誘使人為性交」及「提供或收取對價」等三項構成要件,若符合,刊登訊息之行為人即觸犯第29條之罪。

二、警方尤須遵守法定程序,不得皆論以現行犯逮捕、或強制帶回嫌疑人的方式,進行調查偵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之規定,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藉由網路聊天是散播、刊登尋求性交易訊息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者,因此等訊息會隨行為人下線登出聊天室畫面不斷更新而終止其散播、刊登,行為人離線赴約與警方見面之際,其犯罪行為已實施完成,並非實施中;如非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狀態,就不得論以現行犯逕行逮捕或強制帶回。警方偵查時如即時發覺行為人時,仍須徵得行為人同意後,始得以約定方式帶回詢問。如行為人不同意,應反駐地再以書面正式通知到案說明。

三、偵辦過程中不可先行提及性交易話題,亦不可主動邀約,以免涉淪陷教唆。

四、須查證IP、E-MAIL、即時通等網路帳號或行動電話申設資料或通聯紀錄,於確認犯罪嫌疑人後,以書面通知到案說明方式進行偵辦。而於通知嫌疑人到場說明時,遇有渠表示同一案件業經其他警察機關詢問調查完畢之情形,則須先行經由刑案紀錄電腦線上作業系統進行確認,如確為同一案件且已調查完畢移送地檢署偵辦,則應避免再行重覆詢問,以防止嫌疑人奔波多端及浪費偵查資源,並減少一案數傳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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