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年久聯繫不到的朋友,是否可以向警方報案協尋?什麼狀況下才符合失蹤報案要件?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A1:當然不可以,依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條: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在台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二、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案件等),先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三、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容留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並依據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或家屬之報案。如為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報案,並請其檢附聯繫家屬之資料。
A2:另失蹤人口係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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