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民眾具明違規事實向警察機關檢舉,檢舉有何時效?其檢舉方式為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各警察機關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效認定及處理原則,內政部警政署於103年8月13日函釋摘述如下:

(一)採書面資料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二)採電話方式提出,以受理電話檢舉之日為準。

(三)親送檢舉資料,以受理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四)他機關(單位)轉送,以他機關(單位)收受之日為準。

(五)循網路系統:

1、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交通違規專區提出,以系統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2、向政府機關(首長)信箱提出,以該單位完成受理之日為準。

三、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四、另配合新修正條文實施,要求爾後舉發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應於舉發單註記「民眾檢舉案件」及「檢舉日期○年○月○日」字樣,俾供裁處機關參考。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