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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人員)尋獲失蹤人口,不論失蹤者成年與否,是否均應通知報案人?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本署100年6月23日修正函頒「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8點略以,尋獲失蹤人年滿20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應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應於當日內將尋獲失蹤人已被撤銷情形,通知原報案人、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查;被尋獲(撤尋)人如為未成年人,應即通知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帶回,並請其在筆錄內簽章。

二、準此,警察機關(人員)尋獲失蹤人口,不論失蹤者成年與否,均應通知報案人,惟因成年人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如失蹤者不願意隨同原報案人帶回,因失蹤非屬刑事案件,無法拘束其人身自由,只能任由已撤尋之失蹤者自行離去。

三、尋獲未成年人部分,雖有其他家長或親友在場帶回時,仍應通知原報案人知悉,如報案人、家長或其指定之親友無法通知,或經通知不到場,應即洽請該管縣、市政府社會局社工人員辦理臨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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