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承辦單位: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手續:查尋人之家(親)屬持相關證件,向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報案(撤銷),經受理後,即依規定輸入電腦建檔全面查尋(撤銷)。
三、繳驗證件:
(一)報案人及被查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駕照、學生證…等)。
(二)繳交被查尋人最近照片一張。
(三)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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