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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查尋人口查尋與撤尋規定為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承辦單位: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所、分駐(派出)所。

二、申請手續:查尋人之家(親)屬持相關證件,向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報案(撤銷),經受理後,即依規定輸入電腦建檔全面查尋(撤銷)。

三、繳驗證件:

(一)報案人及被查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駕照、學生證…等)。

(二)繳交被查尋人最近照片一張。

(三)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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