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民防法第29條規定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居所或財產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及有事務所或財產之外國法人、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條約、協定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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