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警政署函頒「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失蹤人口,指在台設有戶籍。
二、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二)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三)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四)迷途走失。
(五)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六)智能障礙走失。
(七)精神疾病走失。
(八)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九)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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