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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轉介犯罪被害人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目的、對象及相關適用法條?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目的:為加強協助犯罪被害人協助生活重建,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通報機制。

二、對象: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之本人。

三、法源依據:

(一)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之1:「對於本法保護及扶助對象,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

(二)並依據同法第30條第1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及同條第5項:「第1項保護措施之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3、綜上所述,警察具有協力義務及告知義務,並應告知犯罪被害人可向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辦理緊急必要協助之申請。

四、警察作為如下:

(一)員警偵辦刑案製作被害人調查筆錄時,應主動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保護事項。

(二)取得當事人同意時,即時通知、轉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協助。

(三)詢問筆錄中應載明「問: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少年、兒童等被害人之本人,依法得申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你是否同意警方通報、轉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協助?」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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