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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校園霸凌?警方的處理流程?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霸凌非刑法上所列之罪,源於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簡列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二、警政單位基於學校教育立場,多不介入學校處理霸凌事件,另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0條:「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惟,並非要遇有嚴重霸凌事件始可通報警政單位,亦可依受理報案程序向警政單位報案。

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四、綜上,警察機關倘接獲學校通報處理校園霸凌事件,如發現少年個案涉有刑法之侮辱、傷害、恐嚇等罪時則應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第7目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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