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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請求要件為何?如何請求?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如下:

(一)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只要有上述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三、請求之程序和時效:

(一)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

(四)另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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