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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送色情圖片至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是否觸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按行為人如在網站上張貼、散佈、販售猥褻圖文影片,或甚至自行架設色情網站等,將可能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的散布猥褻物罪。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依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二、又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尚包含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至於,傳送色情圖片至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如係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情形而屬個人自由權限之範疇者,則與前揭罪行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從而本罪行為人必須以「公然」之意,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

三、另所散布之色情圖片,如係以未滿18歲之人為內容者,則另會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散布猥褻物品罪。

四、次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故倘對電子郵件或手機收件者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致其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不論傳送色情圖片至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手機係以電子郵件一對一傳送色情圖片或向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散布色情圖片,均可能構成本罪,得依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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