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街道上民眾自設路霸,警方是否可以取締?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營業性路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並應令汽車所有人、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如汽車所有人、業者不予移置,應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為之,並收取移置費。另依據同條例第85條之1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另外,依據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二、一般性路霸:

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物品,將該路段占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情形,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另外依據同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妨礙交通之物、第8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10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