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成立之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明知為贓物。通常以販售價格與市價之價差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為贓物,因此購買之物,倘價差甚大,則行為人應審酌是否可能為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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