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若發現社區有疑似精神病患出沒,能否向警察機關報案?相關單位處置作為為何?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民眾發現社區居民疑似精神病患,向警察機關報案後,員警到場處理流程如下:
一、如發現非疑似精神病患,為一般社會干擾事件:依相關規定處理。
二、如發現為疑似或精神病患,且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2條之要件:「發現病人有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一)應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二)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三)如病患有明顯外傷或生理問題,應緊急救護處置及護送至就近設有精神科之綜合醫院;如無明顯外傷或生理問題,應護送就近之精神專科醫院,或由衛生單位通知家屬共同勸導個案就醫。
(四)會同衛生、消防單位人員護送前往就近醫療機構就醫。
(五)查明精神病患身分。
(六)經醫療院所醫師診斷,如符合緊急安置個案,由衛生單位強制鑑定;若未符合緊急安置個案,由衛生單位做個案轉介或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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