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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自行照相檢舉道路交通違規案,其依據及警方處理程序?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警察機關接獲民眾檢舉違規停車相片時,其舉發依據為: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三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 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二、若檢舉民眾夾怨報復,以不實違規相片檢舉,其可能觸犯之法律責任如下:

(一)依刑法第210條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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