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覓下列臺灣地區人民一人為保證人:
(一)有能力保證之親屬。
(二)代申請單位之負責人。
(三)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者,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一人或被依親之親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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