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三)警察機關執行採驗尿液作業規定。
二、實施原則及程序:
(一)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列管為應受尿液採驗人。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每3個月至少以書面通知接受採驗尿液1次。
(三)如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得隨時採驗。
(四)對於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五)對於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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