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尿液依據及程序為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二)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三)警察機關執行採驗尿液作業規定。

二、實施原則及程序:

(一)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列管為應受尿液採驗人。

(二)應受尿液採驗人,每3個月至少以書面通知接受採驗尿液1次。

(三)如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依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得隨時採驗。

(四)對於受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五)對於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