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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對民眾重覆陳情或匿名陳情案件是否得不予處理?其法律依法律依據為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1、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三、故若警察機關對陳情內容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陳情人,日後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再次陳情時,警察機關得依據上開規定,僅以登記方式辦理;若陳情人不願具名或具名但顯非真實姓名(如數字、亂碼等)時,依據上開規定,警察機關亦得僅以登記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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