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處理員警到達現場,保全現場相關跡證,並通報地方農政單位(主管機關)至現場共同處理。
二、調查處理:
(一)主管機關至現場後,由農政單位確認違法事實,會同訪談現場目擊證人(報案人)及調查必要之證據。
(二)現場動物受虐情形、受毒物毒害情形等狀況應全程蒐證。
(三)蒐證時應注意動物是否死亡(未死亡時,由獸醫救治)、肢體殘缺情形及重要器官受傷等情形。
(四)需依法聲請搜索票時,檢具相關事證,陳報分局辦理。
三、結果處置:由農政單位初步認定案件性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行政罰:相關資料、跡證由農政單位帶回,依法裁處。
(二)違反刑事罰(行政刑罰部分由農政單位依個案事實作專業認定):農政單位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進行調查,調查期間需承辦分局協助事項,農政單位得請求承辦分局提供必要之偵查。確認嫌疑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由農政單位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告發,進入刑事移送程序。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