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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報案發現有虐殺動物情事,員警應如何處置?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處理員警到達現場,保全現場相關跡證,並通報地方農政單位(主管機關)至現場共同處理。

二、調查處理:

(一)主管機關至現場後,由農政單位確認違法事實,會同訪談現場目擊證人(報案人)及調查必要之證據。

(二)現場動物受虐情形、受毒物毒害情形等狀況應全程蒐證。

(三)蒐證時應注意動物是否死亡(未死亡時,由獸醫救治)、肢體殘缺情形及重要器官受傷等情形。

(四)需依法聲請搜索票時,檢具相關事證,陳報分局辦理。

三、結果處置:由農政單位初步認定案件性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行政罰:相關資料、跡證由農政單位帶回,依法裁處。

(二)違反刑事罰(行政刑罰部分由農政單位依個案事實作專業認定):農政單位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進行調查,調查期間需承辦分局協助事項,農政單位得請求承辦分局提供必要之偵查。確認嫌疑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由農政單位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告發,進入刑事移送程序。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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