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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戶政事務所了,為甚麼還要查戶口?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自88年2月3日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部分執勤方式已不符法制規定,遂推動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款修正案,將「戶口查察」名稱修正為「家戶訪查」,明定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是以現行有關警察勤務相關作為,並無「查戶口」一詞。

二、上開有關警勤區家戶訪查簿戶籍資料,均藉由本署開發「勤區查察處理系統」,以電子化資訊方式連結戶役政資訊系統,傳遞戶籍相關訊息資料,除可簡化員警抄錄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工作負擔,並大幅提升資料正確性。

三、另依「戶警聯繫作業要點」,警勤區員警於接獲戶籍登記申請書電子化資料確認後,應於1個月內實施訪查,如發現虛報遷徙人口或戶口異常等情形,基於維護社會治安立場,仍應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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