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警方對於駕照、行照等物件與財物之保管規定為何?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對於駕照、行照等物件之保管
肇事當事人有違反道路管理事件之情形,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警方會當場移置代保管其車輛、禁止其行(駕)駛,或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應當場代保管其物件,由警方處理人員依規定舉發、保管其物件,並移送裁決機關處理。
二、財物之保管
交通事故現場傷、亡者遺留之財物,警方處理人員會同在場人加以簽封並暫時保管。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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