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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否保留追訴權?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時有公眾人物因故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陳述「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語,何為法律追訴權?法律追訴權可否保留?以下即引用相關條文做一簡述。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內,並無「法律追訴權之用語」,一般所稱的「法律追訴權」即是指「追訴權」而言。

一、追訴權係指「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而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亦即加害人犯行成立或終了之日起,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之追訴權即開始計算,並不因犯罪被害人宣示「保留追訴權」而停止追訴權之計算。

二、而追訴權時效因所犯最重本刑不同,而有不同追訴時效。依我國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30年。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權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追訴權為5年。倘若超過法定追訴時效,刑事追訴機構即無權將該加害人之本項犯罪行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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